建筑幕墻是指由幕墻面板材料和金屬構件組成的懸掛在建筑物主體結構外,不分擔主體結構荷載,并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的建筑外圍護結構或裝飾性結構,具有抗風壓、防水、氣密、隔熱保溫、隔聲、防火、抗震、避雷和美觀等性能。
玻璃幕墻的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其中粘接玻璃的關鍵材料硅酮結構膠的使用年限僅為10年。這意味著本世紀初建成的玻璃幕墻建筑中多數玻璃幕墻的硅酮結構膠已到達服役年限,其主要材料及主要構配件不斷老化。如果不及時進行檢查維護,將形成較大的安全隱患。
根據《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相關規定,在幕墻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時,應對幕墻工程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此后每五年應檢查一次;幕墻使用十年后應對該工程不同部位的結構硅酮密封膠進行粘結性能的抽樣檢查;此后每三年宜檢查一次。
同時,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當既有建筑玻璃幕墻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單位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
(二)遭受強風襲擊、地震、火災、爆炸等災害或者事故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但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需要進行安全性鑒定的其他情形。